克日,@象牙山状师与网友分享了物美首创人、总裁张文中多年前被错误讯断有罪后终于沉冤昭雪一文。该案在最高法院再审中,最高检察院对张文中的一起涉嫌犯罪情况,认为其为凌驾追诉时效而不应被追诉。可是,最高院在讯断中认定该情况不应认定为犯罪,而非凌驾追诉时限,最终讯断无罪。
有网友对于文中这一段讯断很感兴趣,私信问我: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是不是犯罪后只要隐藏得够久,就不用负担刑事责任?@象牙山状师查阅相关资料后,告诉你犯罪后只要隐藏得够久,真的就不用负担刑事责任了么?谜底是:半真半假!一、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执法划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例定,犯罪经由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由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由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由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由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凌驾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了结止,不再追诉。二、犯罪后只要隐藏得够久,就不用负担刑事责任么?这个谜底是半真半假的。为真的情况:执法划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宁静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1、如果案件发生后,有关机关并没有立案侦查,那么过了追诉责任期,犯罪行为就不能被追究。2、如果案件发生后,虽然已经立案侦查,可是行为人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那么过的追诉责任期,犯罪行为也不能被追究。上述两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条件:没有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诉,有关机关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情况。
为假的情况:1、已经立案,行为人又有逃避侦查或审判行为不受追诉期限制。如上所述,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宁静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已经立案,行为人又有逃避侦查或审判行为。那么不管过了多久,犯罪行为仍然可以追诉。
2、追诉期限中断刑法例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建立之日起盘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建立之日起重新盘算。因为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讲明其并无悔改之意,前罪所体现的人生危害性并没有消除,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因而对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盘算。3、批准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由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就是说特别严重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检批准后,不管过了多久仍然可追诉。
三、设置追诉时效的价值一般人认为,既然有人已经犯罪了,那么不管过多久,都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接受法院的审判。为什么过得时间够久,有一部门犯罪就可以不被追究呢?其实这个问题很庞大,也没有统一的执法划定,学术上有般有几种比力统一的看法:1、节约司法资源的设置。越是新发生的越应该优先设置资源解决,因为当事人的创伤是新的,痛苦是猛烈的。
司法资源有限,如果公权力怠于解决新的问题,那么问题就会越来越多。这是效率的要求。可是对于严重犯罪,纵然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到达20年意味着犯罪简直很是严重且恶劣,被最高检特批追诉可能性是很大的),最高检也有权决议对某些特殊案件举行追诉。
2、给行为人洗心革面时机。有种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人犯了罪,这一辈子都有可能被处罚,那不如破罐子破摔继续犯罪。追诉时效给了嫌疑人悔改的时机,一个不被追究的犯罪行为人长时间不再犯罪显示他有所悔悟,社会危险性降低。如果没有这个时机,好比杀人一定会判死刑,那么杀一个和杀一万个对嫌疑人来说又有何区别,倒霉于社会整体风险降低。
3、追求利益显着降低。许多轻微犯罪,被害人利益损失不大,社会公益受到的损失也不大,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经由足够长的追诉时效,那么再追究犯罪行为的话获得利益并不大。另有许多犯罪,是无受害人犯罪,其行为只对社会公益造成影响(典型的是涉黄犯罪),也更是同理。
四、一个有意思的破例案情分析杨某于1994年8月至1995年1月在原籍河南省某市伙同他人偷窃3次,价值4700元,随后外逃。当地司法机关在管理其同伙偷窃案历程中,于1995年6月17日以偷窃罪对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议(杨某依然外逃)。
1995年11月至12月杨某在浙江省某市又实施偷窃,其隐瞒了在原籍的偷窃事实,1996年10月被当地人民法院以偷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杨某返回原籍,2002年10月24日被原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被讯断以原偷窃行为已凌驾刑法例定的追诉时效。杨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在79年《刑法》施行期间,依照该法等77条的划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民机关接纳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为杨某一作完案就外逃,没有被接纳任何强制措施(批捕决议只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决议,只要没有执行,就不算已对犯罪嫌疑人接纳了强制措施),故杨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只能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追诉,否则,就不能追诉。若依照现行《刑法》的划定,因为侦查机关已立案、被害人也已报案(这可由本案的批捕决议和犯罪数额证实),则该案就属于无限期追诉案件,即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
两相比力,按现行《刑法》处置惩罚的效果要比按79年《刑法》处置惩罚的效果重,倒霉于被告人。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也就是说根据“从旧兼从轻”这一原则,本案在这里应“从旧”,即本案不属于无限期追诉的案件,应在法定的追诉期内追诉。
也就是说,对于97年新刑法实施以前的犯罪行为,除了上述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能被最高检批准追诉的严重犯罪行为,其被追诉的条件是其时被接纳强制措施,而非立案。接待大家关注@象牙山状师,配合交流互动。
这里有很是有意思的执法话题,也有经济与人文杂谈内容。这里坚持只说真话,没有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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